私人侦探是把双刃剑,被恶势力利用的话会后患无穷。就如其他事物一样,私人侦探也有其优点和缺点。对此,可以依照日本学者加滕一郎的利益衡量学说,具体分析其利弊,并取长补短。其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首先,当前中国私人侦探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业务人员缺乏专业培训,而且良莠不齐;调查行为缺乏明显规范,时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行业管理缺乏法律定位,犹如地下活动;业内人士缺乏长期考虑,导致收费混乱。
但是,私人侦探提供的私力救济除与公力救济存在竞争关系外,还对它有配合补充功能,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公力救济的缺陷。私人侦探在证据调查、商业资信调查、打假、寻找失踪人等方面就有比较优势。私人侦探有无存在的必要,关键取决于社会需要,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法益的平衡,不能因其初创阶段有违法嫌疑就一概禁止。若许可其存在并作适当的法律规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并对其侵权的案件依法处理,也许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私人侦探取证并不一定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正如有的学者说的:“私人侦探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采取秘密手段取得证据与侵犯隐私权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vii]只要合理规制,再加上其行业自律的加强,是可以处理好的。
同时,私人侦探取证并不会侵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因为从权利来源,私人侦探于委托人之间是雇佣关系,私人侦探的取证权是公民取证权的延伸,性质上属于私权利。只要公民享有私权利,就可以将该权利委托他人行使。其次,私人侦探在取证的时候,一般是秘密方式,并不采用强制性措施,因此,也不侵犯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