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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调查取证:约定婚前个人财产需要公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归夫或妻个人所有。然而,在婚姻期间,由于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及变更这些财产,如何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极具挑战性的难题,同时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频繁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作为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及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行为,是近年来新推出的一项公证服务。它不仅有助于清晰界定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及产权归属,还为解决婚姻及财产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这一公证业务对于维护家庭及财产关系的稳定、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并已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并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在婚姻期间达成协议并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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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负责办理。

当事人需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协议书草稿(若当事人书写协议有困难,公证机关可提供代书服务);
  3. 相关产权证明,例如个人房产的房产证;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